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923號原 告 尚合工業社即蘇泳志 訴訟代理人 劉憲璋律師 被 告 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余盈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工程承攬合約書第三十五條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