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上列聲請人與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觀之,發票人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被書人為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故應為發票人與背書人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183,000 元,然依出貨單所載,客戶名稱為順光鐵材工作所,故本件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請於聲請狀補正聲明:一、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3,000 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二、債務人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3,000 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前二項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為之給付,如有任何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其他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其責任,即免為給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