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074號債 權 人 鉅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瑞琪 債 務 人 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 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 債 務 人 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為之給付,如有任何一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給付時,其他人於其清償之範圍內同免其責任,即免為給付,否則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按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 條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據以聲請支付命令之支票(票號:AE0000000 ),發票人為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被書人為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故應為發票人與背書人連帶給付票款新臺幣183,00 0元,然依出貨單所載,客戶名稱為順光鐵材工作所,故本件應為不真正連帶債務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 日裁定命其於聲請狀補正聲明,聲請人於106 年6 月14日陳報支票一紙與出貨單一張,並主張本件為連帶債務關係,然依其所提出之資料僅能得知李祈賢即展新企業行、展森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應對聲請人連帶給付票款,盧其昌即順光鐵材工作所應向聲請人給付貨款,尚難認定本件為連帶債務關係,故聲請人提出之資料,尚難達釋明程度。因此,此部分之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