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山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訴訟代理人 蔡清河律師 上列當事人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8日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核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外,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重訴字第60號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惟未具繳納裁判費,且僅略稱不服前開判決,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收受本裁定後於前開期限內補正上訴理由,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另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6,86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829元,上訴人亦應於前開期限內補繳之,如有其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林銀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