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72號聲 請 人 乙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元結 上列聲請人與王潔容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系爭本票(票據號碼:CH388998) 之提示日(不得早於本票之發票日民國107 年9 月10日)及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各張本票之提示日),並應具體記載年、月、日(不可以電話或存證信函提示之);若未提示,依法應不得行使追索權;且發票日前之提示,應不生提示效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