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蔡水得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陳冠年律師 被 告 李純年 李青黛 世興房屋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瑞雄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按價額最高之先位之訴,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6 萬370 元【10760.37㎡×1,000 元=10,760,37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萬6,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