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872號債 權 人 合烽洋行 法定代理人 邱秀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彥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54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