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債 權 人 林冠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裕行朱月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台裕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 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並說明究係依票據關係或其它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