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簡上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王可富 訴訟代理人 胡其仁 被 上 訴人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郭杞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