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6號原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漢威間返還股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