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6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竹縣五峰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長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百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7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 億元至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5/10;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經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63號判決認定應給付被上訴人117 萬855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其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並聲明: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是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17 萬855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用1萬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命上訴人依主文第1 項所示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