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245號聲 請 人 張文集即高德水電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公示催告程序亦適用之。次按公示 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57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標的即遺失之支票付款地為聯邦銀行高榮分行,非在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