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車輛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楊智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楊智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霆、林渭峰即順翌國際車業企業社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 告訴之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蔡建霆返還車輛,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林渭峰即順翌國際車業企業社賠償新臺幣(下同)715,650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15,6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7,82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並應於7日提出被告蔡建霆及被告林渭峰最新記 事欄不得省略之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