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傅麟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6號 原 告 傅麟喜 訴訟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林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勝翔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先位聲明主張被告楊勝翔應將坐落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經新竹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0 年2月2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備位聲明主張被告頂丰開發有限公司、李銘彥、李文灝、楊麗華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以,原 告先位聲明上開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51,500元,土地面積為1028.63平方公尺,被告楊勝翔應塗銷土地應有部分登記 為20766/171720,核定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6,395,928元【 計算式為:(51,500元x1028.63x20766/171720)=6,395,928】, 再原告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合計共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74,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 應補正被告頂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勝翔、李銘彥、李文灝、楊麗華之最新完整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新竹市○○段000地號第一類土地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