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游倖瑄、張庭即張玉珍、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游倖瑄 相 對 人 張庭即張玉珍 關 係 人 行銀目項股份有限公司即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樵即吳彥諄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 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受讓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最高法院著有71年台抗字第306號判例、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張庭即張玉珍於民國(下同)106年2月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 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500,000元 之普通抵押權,經106年2月17日登記在案。詎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尚積欠其500,000元,約定109年2月11日償還,無利息 違約金,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以相對人張庭即張玉珍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影本、聲請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貽信開發建設(股)公司投資契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於112年4月19日通知相對人得於10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均於112年5月15日合法送達予相對人及關係人即債務人,惟迄未見相對人及關係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恩慈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34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 號 1 新竹縣 北埔鄉 湖東 951 1797.75 2分之1 2 新竹縣 北埔鄉 湖東 929 1683.88 2分之1 3 新竹縣 北埔鄉 湖東 912 1325.70 2分之1 4 新竹縣 北埔鄉 湖東 911 1693.61 2分之1 5 新竹縣 北埔鄉 湖東 910 1906.90 2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