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1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凱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潮霖資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