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小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8號 原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訴訟代理人 陳逸儒 劉鼎杰 被 告 林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 記 官 許雁婷 折舊額計算式: 系爭FAA-082號營業大客車係民國102年2月(推定15日)出 廠使用,有行車執照在卷可佐,至110年7月27日受損時,使用已逾4年,零件已有折舊,然更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 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四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四三八,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據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所載,系爭車輛就零件修理費用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其折舊後所 剩之殘值為十分之一即800元。此外,原告另支出工資3,000元及塗裝費用3,600元,是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復費用 ,共計7,400元(計算式:800元+3,000元+3,600元=7,4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