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字第28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重簡字第2824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即基蛋家具行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貳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丙○○即基蛋家具行於民國90年7月20 日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至93年7月20日止,並按年息百分之15計收利息;給付遲延時,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加 計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履行,除獲償本金717,794元及至 94年9月20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受償,尚積欠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借款契約及本票影本各乙份為證。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丙○○即基蛋家具行則以目前沒有能力還錢,希望以分期付款方式還款等語,資為抗辯。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參照),又被告主張分期付款,亦為原告所拒,是被告所辯,實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