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696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清和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續字第40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清和明知陳俞安係毛安邦之妻,為有配偶之人,竟基於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3 年10月26日凌晨0 時許起至同日凌晨2 時56分許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米蘭莊汽車旅館」216 號房內,與陳俞安(所涉妨害婚姻部分業經本院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為性交行為1 次。嗣毛安邦獲悉陳俞安與被告林清和同宿上開汽車旅館,遂報警處理,於同日凌晨3 時10分許,經警據報到場,扣得裝有衛生紙等物之垃圾2袋,而悉上情。因 認被告林清和涉犯刑法239 條後段相姦罪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公訴人因認被告林清和犯有刑法第239 條後段相姦罪嫌,於105 年3 月4 日以104 年度偵續字第409 號起訴書提起公訴,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偵續字第409 號起訴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 頁正反面),該案並於105 年3 月28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官105 年3 月28日士檢朝廉104 偵續409 字第3227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 頁)。本件被告林清和已於105 年4 月23日發現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1 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頁),揆諸前開所述,本案被告既係於檢察官偵查終結而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死亡,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之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耕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