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27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柏采興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方致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 年度執聲字第2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Wizout牌之化妝品產品共壹佰肆拾箱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偵字第3013號被告柏采興業有限公司、被告兼代表人方致力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1 年期滿,所查扣之Wizout牌化妝品共140 箱係被告等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文;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於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等因未經許可,擅自輸入含藥之扣案之Wizout牌化妝品共140 箱,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1 項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處罰,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3 月8 日以107 年度偵字第301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期間1 年,經檢察官職權送再議後,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7 年3 月19日以107 年度上職議字第3673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8 年3 月18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再議駁回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107 年度偵字第3013號第13至14頁、第18至20頁)。而扣案之Wizout牌化妝品共140 箱,均係柏采興業有限公司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負責人即方致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上卷第10至11頁),依上揭說明,自應適用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判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