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1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韋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簡字第1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536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112年度審易字第166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韋翔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至七所示之物均沒收。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事實部分:⒈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關於「咖啡包1 包(編號A36,白色包裝)」之記載,應更正為「咖啡包2包(編號A36、A37,均白色包裝)」。⒉其第15至17行關於「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白色包裝)1 包及另一包咖啡包(白色包裝)」之記載,應更正為「摻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白色包裝)2包」 。 ㈡證據部分補充:⒈被告陳韋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⒉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見偵卷第13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韋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及同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 五公克以上罪。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持有毒品行為,其持有之繼續,為行為之繼續,而非狀態之繼續;亦即一經持有該條例所規定之毒品,其犯罪即已成立,但其完結須繼續至持有行為終了時為止,是被告一經持有毒品,罪即成立,至其為警查獲而持有行為終了時,應僅以一罪論處。 ㈡再被告以一持有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已有持有毒品前科之素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仍不知悔悟,再違犯本件,助長毒品之泛濫,對於社會秩序顯有相當之潛在危害,固屬可議,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持有毒品之種類,且尚無使之流通更生其他犯罪情形,併斟酌其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之久暫,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暨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麵條工作,與家人同住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並就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不同品項之毒品等行為,分別定其處罰。至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故未設處罰之規定,僅就施用或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科以刑罰。惟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 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 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 有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或轉讓第三、四級毒品,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又同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係指犯 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或所得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四毒品之沒收依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8號、98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等判決參照)。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毒品咖啡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而盛裝附表 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 析離,及其內檢出之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因與上開第二級毒品混同,難以與之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一併予以沒收銷燬之。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詳附表鑑定結果欄),確實均檢出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或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微量第三級毒品N-(1-胺基-3,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1H-吲唑-3-甲醯胺成分,純質淨重合計18.802公克,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罪,所查獲第三級毒品之沒收,固無特別規定,然該持有第三級毒品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查獲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而盛裝附表編號2至6所示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三級毒品,同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 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 送驗結果(詳附表鑑定結果欄),亦確實檢出有第三級毒品「Ketamine」成分,而屬違禁物,應依上開同一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於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須再諭知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編號8至10所示之夾錬袋、電子磅秤、智慧型手 機等物,業據被告供稱該等物品是家裡本來就有的等語(見偵卷第273頁),而卷內尚查無證據足認與被告本案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有何關聯,且均非屬違禁 物,故均不予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藍色口罩盒1盒,固然被用以盛裝前揭部分毒品,但卷內並無證據 證明該物係屬被告所有,或係他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尚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均併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美金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尹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杜依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 定 結 果 1 咖啡包 2包 經檢視均為白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3.31公克,驗前總淨重2.41公克,取樣0.71公克鑑定用罄,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1001998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53至255頁) 2 第三級毒品「Ketamine」 8包 混有白色粉末之白色結晶8袋。實稱毛重14.6900公克,淨重12.6590公克,取樣0.0246公克,餘重12.6344公克,鑑驗Ketamine成分。 純度為87.7%,純質淨重11.1019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211至214頁) 3 第三級毒品「Ketamine」 1袋 混合淡黃色及白色結晶1袋。實稱毛重1.0340公克,淨重0.7620公克,取樣0.0107公克,餘重0.7513公克,鑑驗Ketamine成分。 純度為84.0%,純質淨重0.640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211至214頁) 4 咖啡包 35包 經檢視均為紅/粉紅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驗前總毛重91.79公克,驗前總淨重58.89公克,取樣0.92公克鑑定用罄,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測得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約12%,推估驗前總純淨重約7.0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1001998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53至255頁) 5 卡西酮軟糖 1包 經檢視均為淡黃、綠、紅、橘色小態造型軟糖,外觀型態均相似,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N-(1-胺基-3,3-二甲基-1-側氧丁-2-基)-1丁基-1H-吲唑-3-甲醯胺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4月12日刑鑑字第1110019982號鑑定書(見偵卷第253至255頁) 6 卡西酮粉 1包 棕色粉末1袋。實稱毛重3.7820公克,淨重3.0450公克,取樣0.4089公克,餘重2.6361公克,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度低於1%,不計毒品純質淨重。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211至214頁) 7 愷他命香菸 2支 淨重1.3880公克,取樣0.0016公克,餘重1.3864公克,檢出K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3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偵卷第211頁) 8 夾錬袋 2袋 N/A 9 電子磅秤 3台 N/A 10 智慧型手機 2支 N/A 11 藍色口罩盒 1盒 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