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柯典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依法應予補正事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中記載被告之一為「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廠盧威泓」,其真意是否係以「盧威泓」此一自然人為被告?若是,原告應補正「盧威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其真正之住居所(應將之明確記載於被告欄)。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原告於起訴狀內並未表明本件起訴之「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為何,原告應予補正以資特定,並應記載合於該訴訟標的(請求權基礎)所由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 三、本件訴之聲明請求合計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中,「被告應恢復新車該有的品質」及「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各係請求多少金額?原告應予說明,並提出相關計算式及證據資料。四、原告就以上補正事項,應另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無庸再行檢附原起訴狀所附之證物光碟)外,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均須含原起訴狀所附之證物光碟),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