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90號聲 請 人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 相 對 人 葉瑞祥 葉瑞賢 葉素雅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697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萬17元(見本院109 年度士調字第260 號卷第40頁),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050 元,相對人應按負擔比例分別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編號│相對人 │訴訟費用│應給付聲請人金額(新台幣)││ │ │負擔比例│ │├──┼────┼────┼─────────────┤│1 │葉瑞祥 │4分之1 │1,762 │├──┼────┼────┼─────────────┤│2 │葉瑞賢 │4分之1 │1,762 │├──┼────┼────┼─────────────┤│3 │葉素雅 │4分之1 │1,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