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79號上 訴 人 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啓銘 被上訴人 陳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67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