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吳盛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吳盛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豐建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裁判費5萬5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見司促卷第6頁)外,尚應補繳5萬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