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一一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0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 │1│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參仟玖佰元 │AU0000000│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 │ │司李森田 │行 │ │ │ │ ├─┼─────────┼─────────┼─────────┼─────────┼─────────┤ │2│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玉成分│肆仟陸佰元 │AU0000000│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 │ │司李森田 │行 │ │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