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16號債 務 人 甲○○ 號2樓 1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書 記 官 于耀文 附表:1.債務人之父親何萬國與母親何林素貞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債務人之胞弟何宗翰與何宗憲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詳細說明債務人之父親何萬國與母親何林素貞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且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若目前無工作,應釋明自何時起無工作及其原因,並陳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來源為何。 4.詳細說明債務人之胞弟何宗翰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且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若目前無工作,應釋明自何時起無工作及其原因,並陳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來源為何。再提出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釋明失業期間有無領取失業救助等社會補助?若有,應提出相關證明。 5.提出債務人之胞弟何宗憲在學證明文件正本。 6.債務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上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並說明其每月收入狀況為何及提出自民國(以下同)97年4 月至12月之薪資轉帳證明或資薪單影本,並須經雇主簽名與蓋章。再陳明債務人於95、96年間任職於上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時,是否同時抑或先後受僱於仙儷通運有限公司及東森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7.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自97年1 月迄今之每月支出膳食費、勞健保費、日用雜費、交通費(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或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水、電、瓦斯費及電話費,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收據影本(影本內容須完整清晰)及說明與共同生活居住之親屬如何分擔上述費用。8.用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並照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數額。 9.債務人自95年1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0.提出臺北市○○區○○里○○○路○ 段49巷56弄1 號1樓、2樓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1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12.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13.債務人於95年9 月向萬泰銀行申請協商,當時之工作狀況及收入為何,並提出證明文件。又依債務人所陳,其於協商後,曾向民間債權人借款,則債務人應陳明民間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與聯絡方式(應含住家電話、行動電話及地址),並提出借貸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名與蓋章),再說明借款使用流向、有無提供擔保及現存實際債權數額為何。 14.提出債務人於協商後,預支薪資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自毀諾後,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做何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