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23號原 告 宏固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山麗緻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仟柒佰叁拾元,惟查原告已於民國98年5 月13日擴張請求金額為柒拾捌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壹萬捌仟伍佰玖拾元,扣除前揭已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貳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陳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