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10號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7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占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更正: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中犯罪事實欄第一項第 6行關於「咖啡色錢包 1格」,應更正為「咖啡色錢包 1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 1項前段及第 3項、第 454條第 2項,刑法第335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