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小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士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周約瑟、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小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約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5月3日本院111年度士小字第1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審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住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然上 訴人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詹禾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