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字第9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中簡字第97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1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建凱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之粉紅色鋁箔咖啡包拾包(驗前總淨重貳拾點捌零陸捌公克,純度< 1%,含外包裝袋拾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甲基安非他命」及關於「咖啡包」、「(檢驗前總淨重20.8068公克,純度< 1%)」,應分別更正、補充為「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粉紅色鋁箔咖啡包」、「(驗前總淨重20.8068公克,純度< 1%,含外包裝袋10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