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2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2929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雁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雁心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已開封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斯斯Lemon維他命C沖飲包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肆伍公克,含外包裝袋 壹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中關於「咖啡包」部分,均應更正為「斯斯Lemon維他命C沖飲包」;及其犯罪事實關於「當場扣得其所有含有MDMA咖啡包1包」,應更正為「當場扣得其 所有已開封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之斯斯Lemon維他命C沖飲包1包(含包裝袋1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卓俊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