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曾錦皇、黃鴻晉(原名:黃建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魚中魚樂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錦皇 訴訟代理人 鄭文傑 被 告 黃鴻晉(原名黃建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9年度易字第2965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