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118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51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肆枚,均沒收。又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肆枚,均沒收。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如下:丙○○曾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95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嗣其自96年8月10日起受僱於富岱有限公司(下稱 富岱公司,址設臺中市○區○○路3段337號)擔任業務員(現已離職),負責馬達銷售送貨事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猶不知悔改,於任職期間,各為下列業務侵占、行使偽造私文書、攜帶兇器竊盜等犯行: ㈠丙○○因經濟困窘,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向富岱公司之供應商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田公司)各領得如附表所示之馬達後,均未交付予富岱公司如附表所示之客戶而擅自轉賣,接續予以侵占入己。 ㈡丙○○為圖掩上開業務侵占行為,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後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富岱公司出貨單之客戶簽收欄位上,偽簽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佯為如附表所示客戶均已收受向富岱公司購買之馬達,以此方式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出貨單私文書後,再將上開偽造之出貨單繳回富岱公司,持以行使,足生損害於富岱公司及如附表編號1、5、6、7所示富岱公司之客戶。 ㈢丙○○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7年2月28日 晚間10時許,攜帶所有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梅花扳手1支 (未扣案),至富岱公司附近路旁,將該公司所有車牌號碼MO-8 965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2面拆卸而竊取之。得手後, 再交由其兄塗力山(涉嫌贓物罪部分,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懸掛在B2-0680號自小客車上使用,始為警循線 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㈠被告丙○○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富岱公司代理人乙○○於偵查中之指訴。 ㈢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銷貨單、如附表所示富岱公司出貨單等附卷可稽。 三、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業務侵占,係利用職務之便密接為之,復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另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各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係為圖掩上開業務侵占犯行而密接為之,復侵害同一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單純一罪。公訴意旨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未洽。另核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 攜帶兇器竊盜罪。其所為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 應予分論併罰。 四、查被告曾於95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 定,甫於95年10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之3罪,應各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均加重其刑。 五、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押共4枚,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併於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項下予以宣告沒收。至被告行竊上開車牌所使用之梅花扳手1支,雖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 惟未經扣案,為免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7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錦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1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客戶名稱 │ 品名數量 │偽造署押及數量│ │ │ │(出貨單號碼) │(未稅售價:新臺幣)│ │ ├──┼──────┼────────┼─────────┼───────┤ │ 1 │97年1月25日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馬達5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公司 │(56790元) │欄上偽造「許」│ │ │ │(AP0042號) │ │署名1枚 │ ├──┼──────┼────────┼─────────┼───────┤ │ 2 │97年2月13日 │振蕭機械工業有限│馬達10臺 │ 無 │ │ │ │公司 │(68420元) │ │ │ │ │(未領出貨單) │ │ │ ├──┼──────┼────────┼─────────┼───────┤ │ 3 │97年2月14日 │ 不詳 │馬達5臺 │ 無 │ │ │ │(未領出貨單) │(43242元) │ │ ├──┼──────┼────────┼─────────┼───────┤ │ 4 │97年2月18日 │ 不詳 │馬達3臺 │ 無 │ │ │ │(未領出貨單) │(20526元) │ │ ├──┼──────┼────────┼─────────┼───────┤ │ 5 │97年2月25日 │傳發機械股份有限│馬達7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公司 │(60198元) │欄上偽造「 │ │ │ │(AP0043號) │ │ 」署名1枚 │ ├──┼──────┼────────┼─────────┼───────┤ │ 6 │97年2月29日 │喆銓機械有限公司│馬達1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AP0045號) │(9781元) │欄上偽造「簡」│ │ │ │ │ │署名1枚 │ ├──┼──────┼────────┼─────────┼───────┤ │ 7 │97年2月29日 │振蕭機械工業有限│馬達1臺 │出貨單客戶簽收│ │ │ │公司 │(11358元) │欄上偽造「 │ │ │ │(AP0044號) │ │」署名1枚 │ ├──┼──────┼────────┼─────────┼───────┤ │總計│ │ │馬達32臺(270315元)│4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