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張龍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547號聲 請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秋萍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向相對人何秋萍最新戶籍地送達存證信函而無法送達之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許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