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黃銘坤、國彩工程有限公司、鍾進麟、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黃竹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47號 原 告 黃銘坤 原 告 國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進麟 被 告 大漢海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竹 當事人間船舶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