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31號原 告 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凱大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2,594,10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