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2號 原 告 賴麗如 訴訟代理人 謝英吉律師 被 告 松吟工程行即陳柏廷 陳松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贊凱水電工程行即張淵凱 張丙杰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佩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華鵲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