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35號上 訴 人 蘇 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翊股份有限公司、格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因106年度訴字第183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