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9991號債 權 人 張根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曾衫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 勿省略)。 ㈡補正相關釋明資料以證明對債務人曾衫藤之請求權存在暨與另一債務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須負連帶負責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