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抗 告 人 蕭裕興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利樂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