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凱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高榜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奇振即富凱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建字第一一一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歷次庭期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建上字第6號事件審理中,為確認原審即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事件,不爭執事項有無誤列,故聲請交付歷次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 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 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 別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建字第11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其聲請合於首揭規定之期限,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另依同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承翰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