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0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1 日
- 當事人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呂理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0836號 債 權 人 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保全即永鼎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債權人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㈡提出永鼎工程行最新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負責人林保全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