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 原 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戊○○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益建材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街四一六號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許桂挺律師 複 代理人 己○○ 丙○○ 一、按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 事庭,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 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 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 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 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七八一號著有判例。 二、右原告與被告乙○○、新益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向本院刑 事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新益建材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台 幣一千八百十五萬一千八百零七元,嗣經本院刑事庭以裁定移送民事庭後,原告 於本院審理中擴張聲明請求被告乙○○、新益建材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仟 玖佰零貳萬壹仟柒佰玖拾元,就擴張請求之新台幣壹仟零捌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 叁元部分,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擴張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壹仟零捌拾陸萬玖仟玖佰捌拾叁元,折合銀元叁佰陸拾貳萬叁仟叁佰貳拾柒 元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捌 仟柒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聲明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巫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