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0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0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0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萬運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 │柒仟元 │SAA0二六八四│ │ │ │司 │行 │ │ │四九 │ │ ├─┼─────────┼─────────┼───────────┼────────┼────────┼──┤ │2│名門實業有限公司 │聯信商業銀行永安簡│九十一年十一月九日 │貳萬叁仟伍佰叁拾│MAC0一三三七│ │ │ │ │易型分行 │ │捌元 │一四 │ │ ├─┼─────────┼─────────┼───────────┼────────┼────────┼──┤ │3│澤富工業有限公司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叁仟捌佰陸拾伍元│AQ0三六六七八│ │ │ │ │日分行 │ │ │三 │ │ ├─┼─────────┼─────────┼───────────┼────────┼────────┼──┤ │4│明昶有限公司 │台中商業銀行霧峰分│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伍仟壹佰壹拾玖元│WQA0六四七六│ │ │ │ │行 │ │ │四九 │ │ ├─┼─────────┼─────────┼───────────┼────────┼────────┼──┤ │5│錦譽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肆仟貳佰元 │A0000000│ │ │ │ │中分行 │ │ │ │ │ ├─┼─────────┼─────────┼───────────┼────────┼────────┼──┤ │6│金克力金屬工業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太平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貳萬伍仟玖佰元 │0000000 │ │ │ │公司 │行 │ │ │ │ │ ├─┼─────────┼─────────┼───────────┼────────┼────────┼──┤ │7│林進添 │合作金庫銀行軍功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萬柒仟陸佰叁拾│AZ一六0三0一│ │ │ │ │行 │ │元 │九 │ │ ├─┼─────────┼─────────┼───────────┼────────┼────────┼──┤ │8│龍億事業廣告有限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貳萬叁仟捌佰貳拾│FM五三八五九0│ │ │ │司 徐世庭 │社大智分社 │ │元 │九 │ │ ├─┼─────────┼─────────┼───────────┼────────┼────────┼──┤ │9│龍億事業廣告有限公│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玖仟伍佰玖拾元 │FM五三八五九二│ │ │ │司 徐世庭 │社大智分社 │ │ │六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