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01號 原 告 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被告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執行異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補繳後,原告具狀減縮訴之聲明,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