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36號 原 告 霖德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 國95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