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3號 原 告 乙○○ 樓 被 告 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71,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