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號原 告 陳正業即正業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堡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36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46,9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