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2697號原 告 信竑機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添龍 被 告 李進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南投縣,有原告起訴狀及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本院就本件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